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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贩卖毒品罪判刑的解答如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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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 明确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 针对网络涉毒犯罪,《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两条,作为之一、之二,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行为其中就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在回答现场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该条款明确了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 “特别是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为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方文军说。 明确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解释》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明确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方文军解释称,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据了解,该《解释》将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阅读!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关于吸冰毒处罚问题的解答: 1、吸毒不构成犯罪,但要受行政处罚。 2、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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