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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果另一方能够提出有关证明来证明双方婚前是基于共同所有...
一般来说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只是记在一方名下的话,也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都有所有权,但是另一方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出资行为不是赠与,不然就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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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的,双方进行房屋登记时可根据双方的约定,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房屋都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下的,但是如果双方协议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也是可以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处理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先生于2001年6月购买了一间60万元的商铺。当时因资金不足,范先生向其女朋友岳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未注明还款时间。2002年10月范、岳俩人结婚后,双方均未再提归还借款一事。2006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商铺价格升值到100万元。岳女士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商铺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范先生认为,商铺产权在自己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岳女士的借款也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故该商铺应归自己所有,并无需给岳女士补偿。争议焦点:该商铺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地产律师:由于该商铺是范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从范先生当时向岳女士出具借条的情形看,范岳俩人并没有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房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商铺应属于范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范先生应将岳女士的20万元返还给岳女士并补偿其相应的利息损失。至于范先生所谓的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在范岳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由于岳女士认为其借款已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其才没有向范先生主张还款。只有在其明白商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岳女士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也应从此时起算,因此岳女士的债权是完全可以依法得到保护的。特别提示: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现在你把房产登记到你老婆一人名下,如果你们无特别说明,这个房产并不当然是你老婆一人的房产,你只是把你的财产赠与你老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得到的赠与,除非赠与人特别申明,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是说,你把你的房产赠给你老婆,如果不作特别说明,你赠与的房产,还应有你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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