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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赌博罪中没有设置“金额巨大”这一情节,只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这两个情节。法律规定:一、《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
参考下网上赌场的定性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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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下网上赌场的定性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算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上:只要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就不成立赌博罪 只单纯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因此只要不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人赌注金额再大也不违反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巨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因此,这里的赌资就有数额限制了,一般认为数额巨大是在2000元以上 您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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