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从价计征:计税根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即以房产原值为计税根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格上征收10%-30%的具体减去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浙江省规定具体减去幅度为30%。房地产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一、征收标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格或租赁两种情况: 1、按价格征收的,其税金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馀额 2、从租赁征收的,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纳税依据。价格征收10%-30%的具体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征收期限。 房地产税征收期限可根据住房情况咨询当地住房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1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5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