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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您想咨询的财产是什么财产建议明确一下
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涉外婚姻财产问题 李小姐和一个美国的留学生相恋了,准备结婚后一起到美国去。毕竟不是生活在一个国家里的人,李小姐有很多担心,除了生活习惯的问题,她也不太清楚这种异国婚姻,法律方面对夫妻的财产应该如何界定,两国法律有哪些不同的认同差异,具体差异在哪些地方,应该怎么算?比如说自己现在的50万一套的房产还有20万的股票、父亲的遗产10万元等等到底该怎么来算,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婚后财产,假如出现问题,应该如何算?李小姐要出国办手续还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个真空期和出国前出国后的财产怎么划分,怎么把握好自己的财产,避免一些理财的风险。李小姐对对方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并不清楚,假如出现债务风险应该怎么处理,如何才能够避免和减少这些风险?还有一些外国人嫁到或者是娶了中国人以后就定居中国的情况,和李小姐的处理情况有什么不同? 1、涉外婚姻财产的界定问题 随着我国与国外经济交流的增多,特别是广东地区与港、澳、台地区经济往来非常密切,中国与外国、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台湾通婚越来越普遍,从而产生大量的涉外婚姻及涉港、澳、台婚姻,有婚姻就会有家庭财产,并可能发生家庭财产纠纷,在面临涉外婚姻时多一点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涉外婚姻中的法律问题会因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较大的不同。但从总的原则来说,不论是涉外婚姻,还是涉港、澳、台婚姻,夫妻财产制度一般都包括两种制度:一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一种是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通俗地说,是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婚姻财产对外的责任和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所达成的协议。我国将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事实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认可夫妻双方对于其财产的约定,只要该种约定不违背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是有效的,也是在确认夫妻财产归属以及法院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要遵循双方的约定,只有在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时,才依据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又有夫妻共有财产制和夫妻分别财产制之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实施夫妻共有财产制,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对财产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结婚就好比是两个人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两个人对共同的基金都享有共同的利益,因为婚姻产生了一个夫妻共同财产。各国之间的区别在于:有的国家所指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夫妻婚后财产,有的国家所指的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婚后财产还包括婚前财产。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认为婚姻对财产权利没有什么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自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但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这两种制度都并存的国家,其中在亚利桑那和加利福尼亚、包括华盛顿等9个州,都实施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而在这个哥伦比亚特等41个州实行的夫妻分别财产制。所以,本案中的李小姐,婚后如果移民到美国,不同的州对夫妻财产的界定会有不同。 与广东相邻的港、澳、台地区夫妻财产制度也是很有特点的。例如台湾,台湾地区实行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包括两个部分,其一为丈夫或妻子对各自婚前的财产,仍保有所有权,称之原有财产。其二是指结婚时属于夫妻的财产,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显然,联合财产制是夫妻共有财产制的体现形式。又如香港,香港地区实施的是一种夫妻分别财产制,丈夫和妻子结婚对他们的财产权益并不产生很大影响,婚后对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都仍然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的制度,显然该制度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利益考虑不够完善。再如澳门,澳门民法典更为复杂,规定了四种夫妻财产制度,既有分别财产制,也有共同财产制的内容,但它的前提是尊重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优先。 2、涉外婚姻财产的分割问题 涉外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面临财产分割,对夫妻财产制的构成有充分了解便于确定是否需要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或公证。如果涉外婚姻面临财产分割,我国法律规定,双方都有权利分别向自己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如果向国内的法院提出申请和要求,那么它所适用的法律的很自然的就要用中国大陆地区的婚姻法来确定,假如说这个婚姻的纠纷是在境外提起的,就要适用当地的婚姻法中的内容。如果双方分别在自己的国家和地区,均就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提起了诉讼,可能发生互相冲突和矛盾,我国法律认为,即使对方在其他地区和国外已经提起了关于婚姻的诉讼,我国仍然有权利受理和处理相关的问题。具体到本案,李小姐婚后,一个是中国国籍,一个是美国国籍,夫妻俩在中国大陆有财产,在美国也有财产,如果面临财产分割是在美国法院来起诉更好还是在中国法院来解决更好。这是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跟世界大多数国家没有建立司法协助约定,如果没有司法协助约定,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原则上是不会处理夫妻在国外或者其它地区的财产,实际上我国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往往只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支付、以及在国内大陆地区的财产作出处理。因为如果把其他地区和国家的财产纳入到我国审判的范围内,将来司法文书存在一个外国对判决效力认可的问题,存在实际执行的困难。所以对涉外婚姻,往往要经过两个国家或两个地区的两次处理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其财产问题。 3、涉外婚姻财产风险的防范问题 本案中李小姐所面对的问题,如果不了解美国各州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规定,为了最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财产风险,首先应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同时,应积极地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如果觉得财产风险特别大,婚姻也不够稳固,可以考虑和对方签定夫妻财产分割的书面约定,这个约定在将来一旦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效的保护财产权益。 如果涉外婚姻已经出现纠纷,且没有夫妻财产约定,选择在哪个国家或哪个地区来解决婚姻财产问题就至关重要,必须详细比较两个国家或地区婚姻财产制度的差异。考虑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婚姻法来解决财产问题的时候,最重要的原则是,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最多的地区,或者说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区作为首选,因为必须考虑执行的可行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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