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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人移管回国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诉,应当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提出。...
主管机关收到对外联系机关转交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根据本法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认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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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就下列事项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一)查找、辨认有关人员;(二)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信息;(三)获取并提供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四)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五)获取并提供鉴定意见;(六)勘验或者检查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七)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八)其他事项。请求外国协助调查取证时,办案机关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材料,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事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二)外国充分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利;(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可供执行的财物;(四)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详细描述了请求针对的财物的权属、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信息;(五)没收在请求国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六)主管机关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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