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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加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
(违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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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以及善后处理;(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前款规定的单位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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