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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以保留相关证据之后交于教育局。根据《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
可以到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教育局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教育局举报。一般的县一级的教育局设有督导室、教育科,负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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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也不一定就会发展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人生道路漫长,拉一把可能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用之材,推一把也可能使他们走到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如何对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往往会决定这个未成年人的一生。实际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可能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消除这些因素,不良行为可能会自动消失,也可能会因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而消失。因此,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应当歧视、排挤他们。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主渠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满腔热情履行育人职责。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态度往往对学生的转化起决定作用。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会激励他们积极向上。如果学校为了某种荣誉或利益而歧视、排斥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就有可能造成学生厌学、逃学、辍学,削弱未成年人应付和处理矛盾冲突的能力,使他们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助长违法犯罪动机。而缺少有效的教育、管束,又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机会。2.公平、公正评价学生。每个学生都会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学校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就能使学生取得心理上的平衡,按正常轨迹发展;如果只见短处看不到长处,甚至把长处也看成短处,只会损害学生的自尊心,造成自悲、嫉妒、憎恨、报复等失衡心理,引发更严重的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3.创造良好的集体环境。集体舆论、集体的监督对集体中的每个成员的思想行为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校风、班风正,会促进学生积极向上。在积极的校风、班风的影响下,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会因受到激励而努力向上。加上教师、同学们的帮助,因“精诚所至”定会“金石为开”。4.与家长互相配合。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的教育,单靠学校力量不行,必须与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结合,可以弥补对方在未成年人照管与约束诸方面的不足,使教育带来最优效果,从而抑制不良行为的发展,促进未成年人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
学校助学金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经学校审查学生家庭困难的、符合学校发放助学金条件的,是可以领取助学金的。这样的家庭里,父母多半勤俭节约,含辛茹苦。可怜天下父母心。举报同学这类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不建议做,如果生气、不满,不如自己争气,凭借自己的努力可以拿到学校各类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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