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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1、中级人民...
看是一审还是已经核准后,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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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取决于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尽管判处死缓也是判处死刑,但判处死缓的罪犯除个别以外一般不再执行死刑。这样,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对犯罪分子来说往往是生死两重天。因此,在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尚未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准确裁量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作出选择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无论是对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还是发挥死缓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重要作用而言,都具有非凡的意义。 当犯罪行为触犯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的,在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该情节可以作为适用死缓的依据。当犯罪行为触犯相对确定死刑之罪的,在既具有相应的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可见,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这种从轻处罚情节,既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是酌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一般可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可以考虑对被告人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刑罚。
法律分析 死刑不能立即执行的情形如下: 1、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智力、身体状况等自身因素。 3、案件是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激化造成的。
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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