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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第一、二种情况中,行贿人的主观目的为谋取正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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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行贿和受贿不同罪,它们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行贿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 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 根据《刑法》第390条,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构成。犯罪分子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实施给付的财物数额达到了一定数额就构成行贿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就构成行贿罪未遂。现如今司法实务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但是行贿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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