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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请求和理由等。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若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则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若医疗机构所在地为直辖市,则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一、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 1. 对于因非法行医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等规定,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此外,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典、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也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2. 如果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应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事故调解的方法 1. 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不够畅通。 目前,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主要有以下三条途径: (1)医院方和患者及家属共同协商解决医患纠纷; (2)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 2. 直接向法院起诉。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对于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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