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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羁押期限最长时间满了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关于公安最长羁押期限的回答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最长37天; 3.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一审(法院)两个半月,二审(法院)两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拘留期限最长为七个月。逮捕前最长拘留37天,逮捕后霸权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上述期限仍不能结案的可以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爵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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