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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损坏车内设施的,乘客应当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越批准范围营运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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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未到期的继续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并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可以优先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不得超范围营运,不得在异地营运,但是根据乘客要求,可以将乘客送达异地或者返回。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整顿,暂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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