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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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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增资扩股应注意以上市为目的: 1、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持续经营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上; 三、注册资本已全额缴纳; 4、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合法。
首先,不能要求增值扩股。增发条件: 《证券法》13条: 1,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次序盈利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3条: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配股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2条: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 其次,股权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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