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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反担保解除有以下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人可以通过依法解除反担保合同的方式来取消担保。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当事人在协商一致或者具有法定情形时解除反担保义务。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反担保人取消担保的方式: 1、债务人清偿主债权,归于消灭; 2、反担保实现; 3、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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