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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为股权已经合法转让他人的、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被除名的、因违法被处罚剥夺股权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投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同曾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丧失股东资格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被消灭,如解散、破产、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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