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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根据《》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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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经自己申请或者通知而参加到原、被告业已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虽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依附于原告和被告,其在诉讼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以及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权利。但是,第三人无权处分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进行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原告或者被告才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什么是知道?法律没有做出相应的解释。一般来说,所谓知道,应当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的内容、诉讼权限和起诉期限,而不是道听途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口头告知,也必须做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渠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不能视为知道。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起诉期限有三种方式:(一)自申请之日起60日;(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以随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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