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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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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改变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地基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改变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地基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更改姓名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父母写申请),用A4纸、钢笔书写,注明“改名后,所有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 2、工作单位证明。 3、未成年人父母双方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复印件到现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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