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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中的一种,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拥有死亡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可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死亡保险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由一定的交叉关系,所以有关法律和规定,也多见于综合性社会保险的立法中。死亡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两部分: 1、为帮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 2、为保障死者生前过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抚恤金或遗属年金。给付标准,由各国立法规定。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死亡保险死亡保险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也不退不已交的保险费。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30年期。一般地,定期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不超过65周岁。保险人也可应投保人的要求,为特定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短于1年的定期保险,如保险期间为几个月或几个星期的定期保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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