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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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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名称的不同。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招标法综合评估法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招标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②投标人范围限定为本省大型国有企业,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合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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