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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转让才有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
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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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矿山企业探矿权及采矿权的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应取得采矿权并生产满一年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主体是享有该矿业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等形式变更企业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等。本案中,虽然实业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矿业权审批备案”事宜及“资源费”由受让股权方承担,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周某全权负责转让事宜,实业公司嗣后与国土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从而取得矿业权。故本案矿业权主体是实业公司而非全体股东,只有实业公司才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转让矿业权。案涉《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虽约定转让股东股权及其资产,其中亦列明矿业权,但即便全体股东转让所有股权亦不能得出转让公司享有的矿业权的结论。即本案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不当然发生实业公司矿业权转让的法律效果。本案矿业权主体未发生变动,仍为实业公司。林某等11人主张案涉转让协议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仅此不能否认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采矿权的权的方法: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采矿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竞争进行审批;二是通过申请审批设立采矿权。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经批准后可以转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受让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作为抵押;国家保护合法采矿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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