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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评估价格的1%; (2)面积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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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评估价格的1%;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契税缴纳的时间契税的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评估价格的1%;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契税缴纳的时间契税的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评估价格的1%;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契税缴纳的时间契税的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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