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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4
在建设工程领域,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根据规定的原则,施工单位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发包人主张部分赔偿,并要求其合理分担相应的损失。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第二条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一)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二)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三)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造成或将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或者会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六)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的管理、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延期履行期间遇到不可抗力的,不免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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