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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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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1]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 这不区分是民法上或是行政法上的共同诉讼。 2、诉讼标的的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处理原则有: (1)时效从属原则。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不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只要对债务人(即主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担保证责任。 (2)时效独立原则。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需要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对时效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决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当中原告一般都是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的,所以一般会有公开审理的程序,这样也可以通过社会和舆论来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避免部分行政单位之间包庇,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侵犯公民之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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