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了五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与反垄断法的区分,避免二者的交叉。修改之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另外,还删除了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规制。 在此次修改法律过程中关于是否规制“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争议,立法机关认为,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 这次修改使得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进行了相对清晰的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二元格局。 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者的损害赔偿责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法院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计算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同,这次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百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将会很大程度上提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代价。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二者之间的区别,竞争法学界普遍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即保护善意经营者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而《反垄断法》保护的是自由竞争,旨在保障企业享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2]该标准有其自身的价值,至少其能够从理论上通过简洁的词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来勾勒出二法各自的保护对象,但这对于更为深刻地理解二法深层次的价值目标方面的区别却颇显乏力。
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现行法没有分则条款,因而法院对同种行为的案件判决结果区别较大。 “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颇多争议。”肖江平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66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