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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月缴费工资是指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苏州工伤工资基数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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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等。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工伤人员工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结算员加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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