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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
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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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二、走私罪应注意什么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其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以下4种行为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本种情形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④、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此处所说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2)、应缴税额。《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第153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条第2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行为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一、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二、走私罪应注意什么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其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以下4种行为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本种情形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④、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此处所说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2)、应缴税额。《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第153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条第2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行为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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