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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不同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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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要要素:主体是中国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素:主观表现为过失; (三)客体要素: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要素:客观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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