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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等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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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待有财产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五项的限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路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路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组织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路人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款的限定向人民法院提议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保证的。
等法院通知,这个时间,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执行过来财产,会告诉申请人的,你也可以隔三差五的问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的作品;(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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