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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指的是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于从根本上改善其劳动、生活和服务和休息等等的条件。《国有土地...
旧城改造是指对旧城的所有物质生活环境进行局部或整体、循序渐进的改造和更新,从根本上改善其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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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3、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4、申请拆迁。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5、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6、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7、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综上所述,对于在得到了法院的批准文书的情况下的强制拆迁是属于行政行为,那么就是合法的强制拆迁,在法律规定当中都是针对违法建筑和被拆迁人不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强拆工作的,而旧城改造过程也属于强拆的范围。
旧城改造是指对旧城的所有物质生活环境进行局部或整体、循序渐进的改造和更新,从根本上改善其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将旧城改造列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外,《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另外,和其他拆迁项目没什么区别。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和金额不是通过判断是属于旧城改造还是修路项目来确定的,而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和情况来确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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