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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 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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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涉及的控股股东,主要有两种情形1、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2、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法为了限制控股股东,特别为控股股东设定了特别义务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益或利用相关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20.21条。
股东类型如下:(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下面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分类的“属性”(或类型)来分类的方法。 第一类,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等)。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会有增持减持公司股份的动作,但大多不是“炒”股票。一来,游戏规则不允许,二来大股东是不可能熊市清仓牛市再买回来。相比于牛熊市的波动,企业的控制权才是第一位的。不管牛熊市,他们跑不了。 第二类,公募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社保基金等等机构投资者,大多数不管牛熊市都得持有股票,只是数量会变化。 公募和私募都可能会清盘,私募基金可能清仓,但因为游戏规则的原因,公募基金无法清仓。 不管牛熊市,他们也跑不出市场,但是机构投资者“换股”的可能性和频率显然远远大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 第三类,长期持股的中小股东 从经营的角度,我认为他们是大股东的“潜在一致行动人” 这里所说的“潜在一致行动人”主要是从持股行为和资金规模的角度来看。这类股东持有股票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的看好,不论牛熊市都坚定持股。他们在行为上是长期投资者,资金规模上又对公司经营没有过多的影响。 这类股东更换股票的意愿和频率较低,不论牛熊市均不会离开市场。或者说,他们的行为是主观上的“价值投资者”,但因为持有的上市公司不同,在投资成果上是否如愿则另当别论了。 需要强调,此类股东是“主动”选择持有股份,而不是那种“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等着牛市来解套的深套股民。 以上三类是股市的“托底者”,因为要么由规则决定,要么因为他们大多不是来炒股票的,因此通常牛熊市都在市场里面。 第四类,股票炒作者 严格来说,他们不是股东,因为他们极其不坚定。在他们眼里,上市公司就是六位数的股票代码,只是一个“炒作工具”,与澳门赌桌上的数字无异。 这类股东(资金)游走于不同的上市公司之间,也游走于牛熊市之间,游走于股市、房市、债市、期市等各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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