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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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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职工是否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自用工起,被告就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原告在用工期间既未对此提出明确异议,又未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直至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未果,才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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