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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在战争期间,国家和武装部队根据需要,对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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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人员管理秩序。战时严格部队的人员管理,是完成各项任务、夺取作战胜利的需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预防法规定的公民应当支持国家预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部队人员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家预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窝藏,在这里是指帮助逃离部队的军人进行隐藏,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或处罚。其不仅包括提供场所让其藏匿、隐藏,也包括为其指示地点帮助其隐藏,还包括为其提供财物资助以使其进一步逃跑或隐藏。其目的都是为了使逃离部队的人逃避有关部门的追查、寻找,进而逃避有关制裁。 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足以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其既可以是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可以是逃离部队尚未构成逃离部队罪亦没有其他罪行的军人。前者既包括逃离部队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犯有他罪的军人。窝藏逃离部队构成犯罪包括逃离部队罪或者他罪的军人,其又触犯窝藏罪,对之应当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不经请假而擅自离开自己所在解放军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或民兵组织的军人,虽经批准探亲、休假、住院、出差、学习但逾期不归的军人,以及虽在休假、学习、出差期间而遇到国家发布动员命令后不立即归队的军人等。对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的军人,情节尚不严重,或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尽管为其提供了隐蔽场所或资助少量钱物的,亦不应按犯罪论处。 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可构成本罪。不在战时而在平时,即使有窝藏行为,亦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窝藏罪。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以战时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严重,是指资助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如机要、保密人员;资助人数多的;资助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大,屡教不改的;提供虚假情况,或为逃兵通风报信,使其逃脱的;拒绝认错,态度恶劣,且不改悔,以致贻误寻找时机,导致逃兵俘虏、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等等。只有在战时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的才构成犯罪,平时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如果不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以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构成本罪,应以包庇罪论处。如确属不知情而对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收留、资助的不以本罪论。
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拒不救治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本罪。伤病军人不仅包括狭义的伤员,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拒不救治是指对有条件救治的伤员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 2、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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