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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
发生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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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医疗费、过劳费、看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养费、葬礼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残疾人工具费、赔偿义务人必须赔偿。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障碍)按6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6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假定中国人均寿命为75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假定的人均寿命为70岁,延长了5年),因此该项目中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不超过5年的规定,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60岁15年,61岁14年,62岁13年,68岁7年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然乘以障碍等级系数。
发生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养金、葬丧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人用具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60%。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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