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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办理,收养人要收养他人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收...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收养人要收养他人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收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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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所以在办理买房、购车、出国手续时,若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簿、及照片前往所在地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状况声明根据各地政策不同,可以在以下两个地方开具。 1、当地公安局 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去当地公安局办理,带上要求的相关证件即可,证明上会有红章,一般未婚和离异的人开具婚姻状况声明都是去公安局的。 2、婚姻登记处 个别地区婚姻登记处也可以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前往婚姻登记处开证明的大多是已婚身份,在自己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开具即可。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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