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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目的实现就是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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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目的实现就是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应结合具体案件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定罪处罚标准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十一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点击量达到5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可见,行为人在网上发布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作品,单纯的发布行为可能不成立犯罪既遂,而是需要考察作品下载多少次等情节来确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犯罪既遂标准可分为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一般标准是具体标准的理论抽象,可以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在网络犯罪领域,由于上述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具体犯罪既遂判断上会与传统犯罪有所不同,应采用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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