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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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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从2016年1月1日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根据政策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社保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部分,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通过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生育医疗费报销后应由单位拨付给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8年产假不是158天,目前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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