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四、收缴未使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五、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提请工商机关吊销...
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这就要求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主要有: 一、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三、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四、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针对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章对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进行了规制,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三类: 1.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属于这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3.机关依法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组织,目前大多数工商机关没有将行政管理事务委托其他组织办理。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2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396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