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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错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2022-07-31
冤错案件审查程序的完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审判监督程序成为发现冤错案件的最后一次机会。然而,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提供了多种不同的方式,从理论上来讲,即使生效判决作出以后,冤错案件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得到及时的救济。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提出刑事申诉的案件之绝对数量虽然居高不下,真正因申诉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却微不足道。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在目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当事人的申诉仅仅是法院和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如何首先解决公民诉权的可实现性,把“纸面上的法”变成“现实中的法”,进而在程序上、实体上公正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步。 在我们看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关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其表现方式和我国的信访制度有较多的相同之处。也正是由于现行刑诉制度中申诉权的名不符实,在具体的操作中,申诉制度也并未按照“诉”的特点进行运作,申诉制度也就未能在及时发现冤错案件中有效地发挥作用。从长远来看,需要对我国的申诉权进行重新的定位,将之规定为能够保障申诉方权益的真正的诉权。藉此,就需要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改革。同时,司法机关若拒绝启动再审程序,应该对拒绝的理由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而不能像现在这样简单地予以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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