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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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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认定标准: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 4、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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