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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2022-09-24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未经许可使用客、货运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许可营运线路经营的;(三)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客运经营服务的;(四)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五)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未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七)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机动车驾驶培训时间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未按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学时计时仪的;(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十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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