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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或者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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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津贴领取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4)若相关分娩职工在自己分娩前,连续缴费还不到9个月,且分娩后连续缴费已经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就会由生育保险基金补支了。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的人特别多,有些人并不知道在生育分娩前要有连续9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导致无法报销生育费用,所以提醒大准备辞职要孩子的女性,要做好准备,一定不要中断社保,否则影响报销生育险、还有买房、摇号、子女上学都要连续社保,所以您如果准备离职,可以把社保委托给人力资源公司代办。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上了保险的话应该由社保发放生育津贴,没有上保险应由单位按照产假前原来工资发放。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2017年4月27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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