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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2021-11-01
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是: 一、销售货物的,每月销售额为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服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为150-200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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