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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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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火山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火山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铁路干线上长度大于一千米的桥梁;公路上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城市地铁、轻轨工程;(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讯地球站;混凝土结构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或者钢结构高度大于三百米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塔;(三)库容大于十亿立方米的大型水库;位于大中城市区域内或者上游的中型以上水库;(四)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五)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贮气、贮油设施;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六)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高危险传染病毒、细菌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工程;(七)三级医院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八)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建筑工程;(九)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目录。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火山喷发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地震、火山喷发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统一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或者临近喷发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地震或者火山喷发临近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短期预报和临近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间和地域内有效。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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