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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坚持贯彻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规定:“...
(一)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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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进行适当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分割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离婚时就不得分给另一方所有。又如,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如果双方因为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行为当然也不需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不过,这样做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如果是起诉分割财产的,就得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转移共同财产的证据才行,被对方转移走的这部分财产,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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