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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 而感情破裂的主要依据有:1)实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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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证明同意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以请求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现役军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标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现役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现役军人配偶证明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法院不会对现役军人实施特殊保护,未经军人同意可以判决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离婚纠纷判决的依据是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如果夫妻关系破裂,法院将判决离婚。因此,如果夫妻关系尚未破裂,法院将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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