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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
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调解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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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中不能调节的情形,具体如下: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则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的,因现场变更和证据灭失,交警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4、当事人不同意交通由交警调解的;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的;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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