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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
国家赔偿不负责任: 1、因公民、法人等组织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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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4)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6)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自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在拘留期间。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行使请求权的。暂停时效。自暂停时效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赔偿请求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刑事案件中的国家赔偿有明确规定:(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四)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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