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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0527。被告: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0527。。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14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珠海市的商人,主要经营餐饮业,日常娱乐喜欢打麻将。在一次打麻将中,原告认识一个名叫欧某的人,两人颇为投契,交谈后得知两人原是同一小区邻居。后来,欧某向原告借款19.7万元,但因欧某有一个朋友(即被告)急需资金周转,需要他帮助,欧某便要求原告先把14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原告虽然不认识被告,但考虑到与欧某有一定交情且都在同一小区居住,因此,原告同意欧某的要求,于2012年6月26日,到银行将人民币14万元汇入由欧某提供的被告账户中。后来,原告多次向欧某要求还款,但欧某不承认有要求原告将14万元汇入被告账户一事。被告亦对汇款矢口否认。因此,原告现无奈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恳请支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付某代理律师:周德文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二一四年月日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原告:。 通信地址:。 手机: 被告: 住所: 手机: 被告:。 手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元(大写:)并支付利息;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0月日,由于原告的失误,误从原告账户向被告在中国分行开立的帐号为的帐户分笔划入了元人民币。事后原告发现和被告没有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和被告是配偶夫妻,财产是法定共有的。原告经向被告催还该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其获取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二〇一四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二份 书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网银转帐回单张。以上就是土地补偿款不当得利民事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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