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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执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绝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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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中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执行。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一)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二)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三)决策草案超越市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市政府审议,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和起草程序后再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办对决策草案的合理性有异议的,也可以提出暂缓决策的建议。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市监察局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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